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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保钓论述如何找到共同点?

http://www.CRNTT.com   2013-07-06 00:11:19  


 
  换言之,日本外务省有很多不同年代的出版物,对“尖阁列岛”宣传的部分,晚近最新的宣传品,就是2012年日本宣布“尖阁列岛”国有化之后,彰显其持续有效地控制钓鱼台列屿。日方长期建立拥有岛屿的形象,有利于诉诸国际法庭判决。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大陆迄今为止所释放出来的消息说,可能会去钓鱼台上直接做测量的工作,都是在堵日本最大的立场,也就是日本实质控制钓鱼台列屿的情况。再对比“中华民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日本外务省的网站,大致上可以看出,三边“外交部”对于钓鱼台的立场,没有完全的对应,有一点各说各话。在各说各话的情况之下,日本主要还是在于它的立场出现反覆的情形。

   有关琉球归属问题

  第二,对于琉球归属的国际法争议与国际权力考量,就如同主持人刚才所论,从《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到《旧金山和约》,对日本战后的领土规定明确。但是“中华民国”政府后来态度保守,领导人间的对话反而对我们不利。举例而言,在开罗会议中,当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蒋介石讨论琉球群岛时,罗斯福曾问中国对琉球群岛的看法,当时蒋介石表示:“中国拥有琉球主权”,他说:“琉球与台湾在中国历史上地位相同。琉球乃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所以在法律文字上看起来对我们没有问题,而是在其他的对话中出现问题。

  另外,《波茨坦公告》第8条原文:《开罗宣言》的协议将必实施,使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虽中国认为其中“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包含琉球群岛在内。当时“中华民国”政府是如此思考,琉球不属于日本的其他小岛,认为琉球群岛的国际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也就是尔后的《旧金山和约》,或称《对日和约》。《旧金山和约》其实就是落实《波茨坦公告》中主要盟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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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陆现在也发现,琉球群岛归属的关键在于《旧金山和约》,主要盟国决定过程中,两岸并没有参与,其实《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反而不是主要部分。重点是,1952年两岸都未参加《旧金山和约》,因此日本依据第26条与“中华民国”订制内容几乎一模一样的双边条约,也就是所谓的《中日合约》,或是由日本汉字写的《日华和平条约》,而其中内容亦未将琉球群岛纳入。双方讨论时,日本代表提及此事,“中华民国”的态度是:“该地区为美国与日本国间之问题,中国政府不便表示意见。”换言之,对我们而言比较弱势的部分,在白纸黑字的条文中,立场对我们有利;但是在一些对话上,我们表现出跳脱的关系。所以有关琉球归属,最主要还是《中日合约》必须要去做更清楚的厘清。

   钓鱼台列屿冲突背后的国际权力角逐

  第三,钓鱼台列屿冲突背后的国际权力角逐。对日本人来说,钓鱼台列岛是冲绳县的一部分,属于美国在1972年归还的群岛之一。而华盛顿作为这一区域的仲裁人,却拒绝对其归属权发表声明。不过美国国务院最近承认,这些岛屿属于第一次日美安保条约范围,所有对其的攻击都是对美方的宣战。主要是黄尾屿与赤尾屿,到今天为止都还是美军与美日同盟的轰炸基地。换言之,钓鱼台列屿的冲突背后,当然是要与美国进行某种程度的摊牌。钓鱼台列屿不是只有钓鱼岛,还有黄尾屿与赤尾屿。我们思考不只针对日本,背后还有美国的因素。

   有关岛鱼台问题的若干关键日期

  第四,中国大陆目前的思考是要上岛,其实主要是要逼迫日本承认钓鱼台列屿是有争议的。但是就算日本承认有争议,还是要谈判,若谈判的话,就算不上国际法庭,我们还是要把焦点放在国际法庭中的类似判决,一般岛屿争议如何进行。如果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适用于钓渔台列屿问题,而用国际法来解决的话,应该先找出其中的关键日期。这个关键日期怎么定,就是现在两岸可以进行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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