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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定位最需要厘清的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二、 有无目标的不同

  东西德基础条约祇是在“诠释现状”、“尊重现状”,而没有“目标”的约束。在东西德基础条约中,序言部分提到“意识到疆界之不可侵犯以及尊重全体欧洲国家现存疆界之领土完整及主权,是和平之基础条件”、“认识到两个德意志国家在其关系中,…基于历史之事实,及不伤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即使在基本问题上,包括民族问题,有不同之见解…”;“基于两个德意志国家人民之利益,为创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间合作条件之愿望”而达成协议。这些序言的宣示,说明了两德关系就是国际法上的两国关系。至于本文部分,并没有相互保证不永久分裂整个德国的共识。换言之,两德基础条约祇是反应现状、承认现状、诠释现状,而没有提出未来两德应该有的共同愿景。

  本人所提出的“两岸和平发展基本协定”,在序言部分特别将“意识到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做为签署和平发展基础协定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另更在本文第一条陈述“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彼此均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并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表达出彼此的相互承诺。

  “不分裂整个中国”是“部分秩序理论”所衍生出来的原则,它避免了在“谁才是中国”的前提下讨论两岸关系,而双方可以在“我们都是中国”的立场下进行协商。在“不分裂中国”的立场下互称“北京中国”与“台北中国”并不会造成中国的分裂,更不等于一般意义的“两个中国”。“不分裂整个中国”因此可以看成是“和平协议”基本原则,也可以看成是对“和平协议”应有内容的约束。这是本人所拟“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与两德基础条约的第二个不同点。

  三、对于现状描绘方式的不同

  未来的两岸和平协议固然应该有其原则,但是也需要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之上签署。除非兵临城下,或某特殊状况,一般情形下,台湾方面不太容易签署一份会造成两岸不平等结果的协定。一份本质上不平等的和平协议,也不太容易为台湾民主社会所接受。因此,笔者在所拟的协定中特别提出“两岸在平等之基础上,发展彼此间正常之关系”的观点。请留意,笔者所着重的不仅是“平等协商”,也包括“平等结果”。可是笔者所说的“平等”是在“部分秩序理论”下的平等,而不是在分割或分解理论下的平等;如果做一类似,说的是兄弟之间的平等,而不是外人之间的平等,两者的差别很大。

  经由东西德基础条约,两德也发展出了正常化的关系,但是双方对于正常化的解释不同。西德认为,即使有这份条约,西德仍然没有放弃其统一目标。但是从条约中的文字可以看出,用的都是一般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字,例如“尊重全体欧洲国家(注:即包括东西德)现存疆界之领土完整及主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决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载之目标与原则,尤其是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尊重独立、自主及领土完整、自决权、保障人权及不歧视”。以上这些“遵循联合国宪章”、主权、“独立”、“领土完整”、“自决权”等文字,都彰显了东西德已经是两个完全相互独立,而且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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