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台贷款诈骗罪名认定的依据
涉台贷款诈骗犯罪主要涉及《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首先,涉台信贷服务的对象是台湾同胞或台资企业。例如,“台胞诚信闪贷”的服务对象是台湾同胞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台资企业;“台湾青年在榕就业消费贷款”的服务对象是台湾同胞。台湾同胞作为“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在申请涉台信贷服务时应提供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而台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大陆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涉台贷款诈骗的发生需经由台湾同胞或台资企业作为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因此,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要行为主体通常为台湾同胞或台资企业,如前所述,大陆司法机关据此也享有属人管辖权。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台资企业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台胞个体工商户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则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台胞个人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台资企业的,或者设立台资企业后主要实施犯罪活动的,或者盗用台资企业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第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实施贷款诈骗犯罪,应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贷款诈骗行为的人员依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求涉台贷款诈骗的台胞台企在诈骗贷款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以不能返还贷款而以犯罪论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⑴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⑵非法获取贷款后逃跑,⑶肆意挥霍骗取贷款,⑷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⑸抽逃、转移贷款、隐匿财产,⑹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⑺其他非法占有贷款、拒不返还的行为。据此,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查台胞台企在申请贷款时的经济状况、在获取贷款后的使用状况、在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等情况来判定。⑮而如果申请贷款时资金状况良好,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改善公司福利待遇,不能返还贷款是因为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或者将大部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等,⑯都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最后,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求涉台贷款诈骗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依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幷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5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5万元以上。如涉台诈骗贷款的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不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外,若台胞台企将贷款用于组织、参与、资助“台独”活动,除了构成涉台贷款诈骗罪以外,则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如分裂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依法应数罪幷罚,从重处罚。若台胞台企假借申请贷款的名义获取其他台湾居民的身份证件后,将该身份证件用于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的,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如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依法对涉台贷款诈骗“人”“物”作出裁判以确保两岸融合发展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大陆司法机关对涉台贷款诈骗“人”和“物”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大陆依法处理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刑事程序主要有普通程序以及特别程序。只有依法启动刑事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才能对涉案的“人”处以刑罚,幷没收涉案的“物”。尤其是没收涉案的“物”,挽回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对维护经济秩序及金融安全、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所谓对“人”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构成涉台贷款诈骗罪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对“人”判处刑罚,幷没收涉案之“物”。如前所述,尽管目前海峡两岸在司法互助合作方面有所降温,但大陆仍然可以依据《金门协议》和《互助协议》向台湾提出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的请求。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属于《互助协议》第4条明文规定的“经济犯罪”,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的犯罪类型,如果涉案台湾同胞潜逃至岛内,则可以依据《金门协议》和《互助协议》将其遣返至大陆后,依法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对“物”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于逃匿岛内的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台湾同胞,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大陆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依法认定其属于适用的案件和适用的条件。第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609条、第610条和第611条等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包括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等“重大犯罪案件”,因此,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在此范围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即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台湾同胞如果逃匿岛内,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则可以依法启动涉台贷款诈骗所得没收程序。第二,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台胞台企因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而取得的贷款款项,应当予以追查幷强制收缴,幷及时返还给相关金融机构。事实上,由于这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强制处理,不是一种刑罚,⑰因此,在大陆司法机关未对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的台湾同胞作出刑事裁判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追缴其因贷款诈骗犯罪而获得的贷款款项。第三,对于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的台湾同胞,如果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案件”的条件,也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启动没收程序。
其次,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的范围要依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6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具体解释如下:第一,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应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真实、合法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第二,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应当“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第三,“违法所得”包括经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及其收益。因此,因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所获得的非法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用该贷款购买的房屋、设备及其产生的租金等收益,也在“违法所得”范围内,应依法予以收缴。
最后,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依法执行。第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以及《刑诉法解释》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如果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违法所得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内,则主要由示范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二,依据《刑诉法解释》第530条的规定,如果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违法所得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则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三,如果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违法所得位于岛内,应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通过海峡两岸协议来执行。也就是说,大陆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互助协议》第9条的规定,向台湾提出协助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将违法所得返还至大陆涉案金融机构。虽然这种途径基于两岸现况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但仍有一定的现实操作性。据统计,海峡两岸在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罪赃查扣返还被害人问题上,自《互助协议》生效以来至2023年12月,已有20个案件完成罪赃移交,分别由大陆返还台湾被害人1,456万余元新台币,由台湾返还大陆被害人5,367万余元新台币。其中,2023年由台湾返还大陆被害人935万余元新台币。⑱可见,海峡两岸在罪赃移交方面已有一定的成效,有成功经验可供参考。
四、结语
为拓宽两岸交流合作领域和渠道,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出台一系列涉台信贷政策,给予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生产以资金保障,是实现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一方面,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应在正确认识及全面把握“实现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基础上,率先探索可复制的涉台信贷服务经验和治理方案。另一方面,台湾同胞在享受涉台信贷政策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和使用贷款。如发生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则应承担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刑事责任,返还占用的贷款。众所周知,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大陆司法机关对于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依法处罚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刑事治理的主权权力,《金门协议》和《互助协议》也为两岸共同打击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有成效的机制保障。因此,海峡两岸应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贯彻落实《互助协议》的精神,重视涉台贷款诈骗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积极开展司法互助合作予以共同打击,以推动两岸融合发展走深走实。
注释:
①参见“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福建最新发布四方面15条措施!”,http://www.fujian.gov.cn/zwgk/ztzl/tjzfznzb/ggdt/202311/t20231130_6320326.htm。
②参见“用心用情、赋力赋能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以金融‘金钥匙’助台胞台企创业兴业”,http://fj.people.com.cn/n2/2023/1207/c181466-40670095.html。
③④⑧参见《台胞金融服务手册1.0版》,第15~17页。
⑤“农发行出台实施意见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https://www.adbc.com.cn/n354793/n354835/c562621/content.html。
⑥“兴业银行出台《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https://www.cib.com.cn/cn/aboutCIB/about/news/2023/20231106_2.html。
⑦参见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https://m.fjjfypt.com/jfy/zhuanqu/kuaifudai/trade/detail?kfd_type=TAG_KFD_TQDK。
⑨⑫“大陆供款是什么?当心沦为警示户和通缉分子”,https://yuanloan.tw/article/continental-loan/。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出台支持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十项出入境政策措施”,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9280988/content.html。
⑪ 参见薛永慧:《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成效与挑战》,载《台湾研究》2018年第3期,第48~57页。
⑬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277页。
⑭参见“台湾,怎么成了‘诈骗天堂’”,http://tw.people.com.cn/n1/2016/0519/c14657-28361490.html。
⑮参见蔡永成:《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45~47页。
⑯参见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708~709页。
⑰同上,第167页。
⑱参见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50/2661/2664/2666/168394/post,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650/2661/2664/2666/203768/post。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7月号,总第319期,P3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