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中评月刊:两岸融合区涉台贷款诈骗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11 00:26:20


 
  首先,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依法认定其属于适用的案件和适用的条件。第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609条、第610条和第611条等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包括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等“重大犯罪案件”,因此,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在此范围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即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台湾同胞如果逃匿岛内,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则可以依法启动涉台贷款诈骗所得没收程序。第二,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台胞台企因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而取得的贷款款项,应当予以追查并强制收缴,并及时返还给相关金融机构。事实上,由于这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强制处理,不是一种刑罚,⑰因此,在大陆司法机关未对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的台湾同胞作出刑事裁判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追缴其因贷款诈骗犯罪而获得的贷款款项。第三,对于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的台湾同胞,如果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案件”的条件,也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启动没收程序。

  其次,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的范围要依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6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具体解释如下:第一,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应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真实、合法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第二,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应当“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第三,“违法所得”包括经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及其收益。因此,因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所获得的非法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用该贷款购买的房屋、设备及其产生的租金等收益,也在“违法所得”范围内,应依法予以收缴。

  最后,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依法执行。第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以及《刑诉法解释》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如果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违法所得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内,则主要由示范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二,依据《刑诉法解释》第530条的规定,如果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违法所得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则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三,如果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违法所得位于岛内,应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通过海峡两岸协议来执行。也就是说,大陆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互助协议》第9条的规定,向台湾提出协助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将违法所得返还至大陆涉案金融机构。虽然这种途径基于两岸现况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但仍有一定的现实操作性。据统计,海峡两岸在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罪赃查扣返还被害人问题上,自《互助协议》生效以来至2023年12月,已有20个案件完成罪赃移交,分别由大陆返还台湾被害人1,456万余元新台币,由台湾返还大陆被害人5,367万余元新台币。其中,2023年由台湾返还大陆被害人935万余元新台币。⑱可见,海峡两岸在罪赃移交方面已有一定的成效,有成功经验可供参考。

  四、结语

  为拓宽两岸交流合作领域和渠道,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出台一系列涉台信贷政策,给予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生产以资金保障,是实现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一方面,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应在正确认识及全面把握“实现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基础上,率先探索可复制的涉台信贷服务经验和治理方案。另一方面,台湾同胞在享受涉台信贷政策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和使用贷款。如发生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则应承担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刑事责任,返还占用的贷款。众所周知,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大陆司法机关对于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依法处罚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刑事治理的主权权力,《金门协议》和《互助协议》也为两岸共同打击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有成效的机制保障。因此,海峡两岸应基于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贯彻落实《互助协议》的精神,重视涉台贷款诈骗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积极开展司法互助合作予以共同打击,以推动两岸融合发展走深走实。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