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结果,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处理]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资格或业务;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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