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观故意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或违反制度规定;
(六)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二)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干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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