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拒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违规处理]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