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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拟规定:处理违反伦理道德的科研活动
http://www.CRNTT.com   2019-10-08 18:10:44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拒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违规处理]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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