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泄漏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违规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其他利益;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拒不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七)隐瞒、迁就、包庇、纵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八)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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