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八)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
(九)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十)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十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
(十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