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谈;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警告;
(四)通报批评;
(五)终止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或执行;
(六)撤销因违规行为获取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
(七)追回因违规行为获取的已拨财政性资金、奖金、奖励、荣誉称号等其他利益;
(八)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
(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七条[暂停措施]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相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履行暂停手续,违规单位或个人在暂停期间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事实查清后,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