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区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形及违规单位和个人的态度,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处理档位内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从轻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新的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得的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公开承认错误并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承诺。
第十九条[从重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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