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情节区分及尺度]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应采取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措施进行处理,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视情况采取不同档位限制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
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应取消其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应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应取消其2至5年(含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应取消3至5年(含5年)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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