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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评月刊:北极治理的全球化属性与中国实践 | |
http://www.CRNTT.com 2025-11-16 0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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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北极国家,北欧国家则持有开放的观点,支持亚洲更多地参与北极事务。例如,北极理事会芬兰代表蒂莫·科伊沃罗娃博士(Timo Koivurova)同样支持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治理,但其理由是认为这“仅仅是因为许多全球进程对北极治理有影响”;⑦挪威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非北极国家的经验有助于满足北极治理的需求。⑧这也许是因为瑞典、冰岛和芬兰三国并非北冰洋国家,他们有时在北冰洋五国进行排他性海洋外交时被边缘化,从而试图联合域外国家一道提高在北极治理中的话语权。 域外国家,尤其是中日韩学者则着力论证本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日本学者柴田明穗(Akiho Shibata)抨击了北极理事会“北极/非北极国家”的二分法,认为除非包括国家、人民、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相关行为者都参与这种秩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否则北极新兴的法律秩序就无法合法地建立或有效地实施。⑨ 全球治理存在多种相似的定义,大致是指多方权力主体对冲突性的或多样性的利益能够得以协调以及合作性行动能够得以采取的一种持续性过程。不管定义为何,治理主体均应包括国际、国家、次国家和地方行为者,被治理的公共物品“既不能通过使用而减少他人的可用性,也不能被排除在使用之外”。⑩由于北极特殊的制度基础、地理位置、合作框架,北极地区的治理国际、区域和地方机构的协议、法规的一系列复杂安排,应受全球治理的约束。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能够给北极治理带来不同的角度,并且在治理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部分北极国家狭隘地将区域治理置于排除全球治理影响的视域之下,但事实上,北极全球治理既是全球治理在北极地区的区域性体现,北极区域合作机制形成的相对独特的结构和业务经验,以及区域合作产生的实践也对其他区域和整个全球具有相关性,这意味着北极治理需要嵌入全球治理的进程中,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二、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现实实践 中国对北极治理的关注起始于1925年加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到20世纪90年代逐步参与北极治理。进入21世纪后,中国加快了参与北极治理的进程,在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均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同时,随着中国在北极事务中参与度的提高,中国作为地理上的“域外国家”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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