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香港管治困难与基本法制度结构有关,司法终审权问题需严肃反思。
现在香港的管治困难与当初的基本法立法有关。在上世纪80年代起草《基本法》的时候,北京过多强调平稳过渡,迁就英国的建议和香港的要求,没有严格站在主权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理层面考量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应该如何建构,如何有效调控和有序发展。《基本法》中最大的失误,是将司法终审权留在香港,使中央几乎丧失司法主权,从而在立法、行政两个分支日益民主化的条件下丧失调控香港事务的主要制度管道。香港的司法界奉行普通法保守主义,云集大量反对派政治精英,“水泼不进,针插不进”,成为多次央港关系宪制危机的推手,倒逼中央主动释法,强化对香港司法系统的有限但重要的干预,更是在白皮书中建构了“三轨制”的基本法解释模式(人大主动释法、特首提请释法和终审法院提请释法)以部分恢复中央对港司法主权,建立可操作的中央司法监督权机制。从现代国家转型的角度看,中央与地方的法治化建构是最重要的,而这一点在上世纪没有被严肃思考。这固然与当时内地法治不健全、司法不独立有关,中央为速定统一让港人放心而让渡司法终审权,但在内地司法日益现代化的条件下,基本法的原初设计所依赖的基础和环境已有较大变化,可在适当时刻予以严肃检讨和修正。
从行政角度看,在“双普选”背景下,中央依靠行政管道调控香港将越来越困难。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会从来就有建制/泛民的二元派系格局,泛民已掌握对政改法案及重大改革法案的否决权,更是发展出港式拉布文化与技战法,建制派的控制力不具有稳定性。那么中央靠什么调控央港关系?从世界经验看,主要是依靠司法管道。这也是为什么英美现代国家都不可能将司法终审权地方化的根本原因。地方政权从来都没有司法终审权,这在美国不存在,在港英时期也不存在。之所以把终审权留在香港,当时是出于实用主义安抚香港的考虑。可是从现在看,中央之所以在特首普选的问题上要100%双保险,就是害怕如果特首失控,中央没有手段调控与香港的关系。问题是,力保特首效忠和行政主导,有可能倒逼泛民加强控制立法会,与司法界合力夹击行政,造成更为困难的管治格局。
这个问题现在中央已经有所反思。本次出台的白皮书提到了原来很少触及的“终审法院解释权”,把隐而不彰的中央司法解释权进行了明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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