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 |
| 中评月刊: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 | |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
|
(四)相关当事国“默认”中国恢复台湾地区领土主权 就是否知晓中国对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主张问题,《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相关当事国显然能够或应当能够知晓。台湾光复前后,中国在台湾地区有大量的主权活动。日本宣布投降后,中国即已着手收复台湾地区领土主权的准备。1945年8月27日,蒋介石任命时任国民政府驻墨西哥大使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长官;同年9月28日正式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 1945年10月25日的台湾光复当天,中国代表陈仪将军公开向全世界做主权宣示的广播。当时,在受降典礼仪式现场的,除了世界各国主要媒体,还有相关当事国代表,如日方代表包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10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参谋长谏山春树等,盟军代表则是顾德里上校、柏克上校、和礼上校等人。〔23〕能出席此历史性场合的相关当事国之高阶官员,显然能代表其本国之意志,足以知晓中国对台之主权宣示。 台湾光复后,中国国民政府着手重构台湾地方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并依据中国法令治理台湾,行使主权。1945年11月3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发布第一号公告,宣布台湾省行政公署正式行使职权,同时宣布废止日据时代的一切法律、法令,中国一切现行法律适用于台湾。1946年1月12日,行政院颁布《恢复台湾同胞国籍令》;同年6月22日,行政院又公布《在外台侨处理办法》,下令外交部致电驻外使馆,照知各国政府台侨应恢复中国国籍。〔24〕另外,国民政府进一步重建台湾的基层政府组织,于1945年12月6日颁布《台湾省省辖市组织暂行规程》,设置了北到台北南至屏东等九个省辖市,规定了包含地方政府组织形式、公职人员配置等基本治理制度;同年12月11日,再度颁布《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进一步细化完善台湾地方的基层组织治理体制。〔25〕结合事实,台湾光复后,确实没有相关当事国对中国涉台的主权宣示提出反对、抗议。 尽管台湾光复后,英国外交系统官员曾因台湾人恢复中国国籍问题与中方存在争议,甚至部分英方外交官员拒绝承认台湾已经复归中国,但也不敢公开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内容。〔26〕然而,此争议事件不能代表英国的官方行为,原因系1946年英国恢复驻台湾淡水领馆一事,实则佐证了英国官方默认台湾系中国领土一部分。1946年12月英国新任领事丁果(G. M. Tingle)赴台湾淡水履任,此事恰好反映了英国在台湾地区领土主权归属中国问题上的态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领馆之设立:“一、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二、领馆之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定之,惟须经接受国同意。三、领馆之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确定后,派遣国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变更之。四、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之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亦须经接受国同意。五、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该领馆之一部分,亦须事先征得接受国之明示同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