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中评月刊: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出台的《领事关系草案评注》对第四条解读:(1)在他国领土内设立任何领事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这一原则源自接受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主权权力,既适用于在建立领事关系时设立领事馆的情况,也适用于之后设立领事馆的情况;(2)明确定义“接受国”是指领事馆在其领土内开展活动的国家。〔27〕因此,一国在接受国设立领事馆的前提条件系在接受国领土范围内。毫无疑问,1946年英国领事赴淡水复馆,基础前提是英国将台湾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且1950年1月“英国驻华大使馆武官处”曾在该领事馆派置武官。从英国驻华外交机构的日常管理看,英国外交系统明显将淡水领事馆与英国驻华大使馆定位为同属驻华外交机构,也可推定英国将台湾视为中国一部分的态度。

  其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的二至五项规定,因涉及接受国的主权问题,派出国设立领事馆的一些具体事项需得到接受国同意,所有涉及接受国主权的问题都通过相关方之间的明确协议来解决。这体现了派出国需尊重接受国之主权。英国恢复驻淡水领事馆的后续事务确实反映了英国愿尊重中国涉台主权。从设置新领馆的过程看,英国完全遵照了中国的指示和要求,完全认可中国对台湾地区行使主权。

  其一,就可否设立新领事馆及该馆地点选址,英方提前与国民党政府沟通,并得到中方允许后执行。如1946年11月23日,英国驻华大使馆致函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称,英国拟派现在上海总领事(馆)任职之丁果,前往台湾淡水,恢复该地领事馆,并咨询中国政府是否表示同意;围绕领馆选址问题,中英双方多次磋商,最终得到中方允许,在淡水旧址复馆。〔28〕其二,英方前往台湾设馆的过程也完全透过官方渠道寻求中国国民政府的协助。收到英方复馆请求后,国民政府即刻致电台湾地方政府,1946年12月8日,台北市政府与台北行政长官公署来往电文记录:“英舰“CONTEST号”载英领事丁果君及妻儿等驶往基隆,定于同年12月26日十六时抵基隆,英领事由基隆至淡水视察馆址,途中需予以照料等”。〔29〕其三,英方前往台湾也遵照了中方的管理要求,英国原拟丁果径赴淡水,因淡水港当时并未开放外轮进出,中国方面乃建请改由基隆登岸。〔30〕事实上,英国悉数照办。

  四、结论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确认日本侵略战争非法、处置日本非法领土、赋予中国收复失土的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远东军事法庭成立和审判的法律基础,最终奠定了二战后的东亚国际秩序。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中国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收复了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而同年10月25日的台湾光复正是践行上述两大国际法文件的重要历史证据。而台湾光复所蕴含的主权宣示也后续被美苏英日等相关当事国所承认或默认,发生国际法效力。

  当前,国际社会涌现历史虚无主义,企图颠覆二战的史实,严重冲击战后的和平稳定秩序;而台湾地区形势也因“台独”作祟和域外国家遏华的操作,严重威胁中国领土主权完整。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周年之际,彰显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不仅有助于维护二战胜利果实和国际正义,也有助于国内开展反“独”促统的斗争,无疑具有巨大的战略意义。

  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号:22VHQ012)。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