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 
中评智库:中国拥正义 钓鱼岛是固有领土
http://www.CRNTT.com   2022-12-07 00:33:12


 
  在国际法上,和约之时是战胜国对战败国提出领土要求的最后期限。谈判中,日本首相提出钓鱼岛归属问题,引出中国政府表态“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由此确定了钓鱼岛主权没有归属日本。如果日本首相不提及“钓鱼岛”,中国政府亦无表态,中国就失去了作为战胜国要求领土权利的最后机会;而日本则抓住了中国在“和约”谈判的权利时效之内,并未对钓鱼岛提出领土要求,而权利过期这张牌。

  “决定性日期”是指“认定领土争端具体化的日期”,而“决定性日期”之前,无主地的“第一声索国”在国际法上占据一定优势。就钓鱼岛领有权,日本一贯主张是“第一声索国”。日本外务大臣爱知揆一于1970年9月10日首次明确表示“日本有领有权”〔10〕,而中国外交部是于1971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声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据此强调中国的领土要求没有正当性。

  首先需指出,“第一声索国”虽占据此项优势,但并不是必须条件;而第一声索国的资格认定是首先要解决的。

  第一,战败国日本没有做“第一声索国”的资格

  日本是战败国,在跟战胜国缔结和约之前已不存在固有领土,失去了领土的国际法权原,和约成为日本领有领土主权的初始权原。日本跟中国的和约是以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的形式进行的,即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之前没有声索领有钓鱼岛主权的资格,声索亦无效。

  第二,所声索之领土为“无主地”是认定“第一声索国”的必须条件

  声索的领土已有主权领有者,他国再提声索也做不了“第一声索国”。日本承认《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依据《联合国宪章》之委任统治制度,由美国托管施政琉球等诸岛,其主权权原在此期间归属联合国,即琉球等诸岛并非无主地;在国际法上联合国拥有将琉球等诸岛的施政权和今后主权是否归还日本的专属决定权,日本亦已承认。事实亦是,在美国施政期间,日本人进入琉球等诸岛必须持护照申请入境签证。在琉球施政权归还日本之前,战败国日本无权声索主权;毋庸置疑,亦无权以归属琉球为由声索钓鱼岛主权。

  实际上,日本政府心知肚明国际法上的权利界限。前述1970年9月爱知外相发言并非日本政府对外表态,是对内在日本国会的答辩;且在此之前追溯至1945年,战败二十五年之间,日本政府不仅从未言及“尖阁诸岛”地名,也从未主张过对琉球等诸岛的主权〔11〕。日本外务省正式对外表态主张领有钓鱼岛主权是1972年3月8日〔12〕,在《返还琉球协定》1971年6月签署之后,1972年5月生效之前。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