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日本千年史也好,两千年史也好,在国际法上,战败使日本丧失了“历史上固有”这一领土权原,日本领土的唯一权原是“吾人(战胜国)所决定其可以领有”。
有一个事实必须记述:2019年2月8日安倍晋三政府正式决定今后在国会答辩中不再使用“固有领土”、“俄国非法占领”用词〔4〕。这虽是就俄国占据北方四岛所做决定,而俄乌战争爆发后,岸田政府又恢复使用,但其显示了日本政府不是不懂得战败国在国际法上不存在固有领土这项国际法法理;只是日本政界、舆论界从来无人言及,而在中国亦未见有人认知。只有笔者于2013年、16年、17年、19年、20年,讲演、论文、著书,在日本也在中国多次论证过“日本没有固有领土”〔5〕。
二、依据前述两项权原所订之相关国际法规
1、《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GHQ)训令SCAPIN第677号》(1946年1月29日)
简称《第677号训令》是战后具体规定日本领土的第一个国际法规,明确限定日本政府施政范围是《波茨坦公告》所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将“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笔者注:含口之岛,含奄美群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硫磺群岛,及大东群岛、冲之鸟岛、南鸟岛、中之鸟岛等周边太平洋上的全部岛屿”(简称“琉球等诸岛”)从日本“政治上或行政上的权力”中排除。
2、《旧金山和约》
联合国与战败国和约,或战胜国数国集体,及单独一国与战败国和约,和约完成之日是为战败国的存亡及领土范围在国际法上最终确定之日。
《旧金山和约》是战胜国数国集体对日和约,规定“第二条(d)日本放弃联合国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权原与要求权,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托管统治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