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是基于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海洋权利。菲律宾有关主张的前提则是相关海域属于菲律宾的管辖范围。因此,要对菲律宾的主张进行裁定,就要先确定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并完成海洋划界。
可见,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诉求都必然涉及处理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前者不属于《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后者已被中方声明排除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此均无管辖权。
三、南海仲裁案裁决在历史性权利、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岛屿制度等问题上的严重谬误
(一)仲裁庭错误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称,《公约》是目前确立海洋权利的唯一依据,取代了一般国际法中先前存在的任何历史性权利。仲裁庭并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解读为“对'九段线'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排他性历史性权利”,进而判定这一主张与《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相冲突而归于无效。仲裁庭并称没有证据证明中国曾对南海的资源进行控制,中国只是在以行使公海自由为由,否定其所认定的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这一逻辑存在严重错误。《公约》虽然表达了“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但没有也不可能穷尽解决一切海洋法问题,不能取代中国依据一般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著名国际法学者弗里斯通指出:“《公约》起草过程中所采用的协商一致方式以及作为一项一揽子交易的成果,其中必然暗含了大量的妥协,而作为最直接的结果,仍有相当数量的问题尚未在《公约》中得到完全解决。”《公约》序言第8段也规定,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事实上,《公约》承认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调整事项,更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历史性权利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相冲突。相反,《公约》在第10条、第15条、第51条、第298条等条款中均以尊重历史性权利的方式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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