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的组建应具有代表性,尽量体现世界主要文明或法系,或尽量确保法官或仲裁员有来自不同地理区域的代表,以此提高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的公正性,最大程度避免法官或仲裁员个人的主观偏见,尽量保障裁决是依国际法而非片面理解作出,并以最能为当事方所接受的方式解决争端。
南海仲裁案中,五名仲裁员分别来自德国、波兰、法国、荷兰和加纳,无一人来自亚洲国家。其中四人来自欧洲国家,余下的一名虽来自非洲国家,但常年生活在欧洲。
显而易见,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在地理区域、文明和法系上代表性不足,特别是缺乏来自亚洲国家的仲裁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对亚洲文明、外交和法律传统以及其他本地区因素的认知和考量,导致对有关问题作出错误的裁定。
五、中国对妥善处理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和主张
(一)中方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仲裁裁决的主张或行动,并致力于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和实践,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
根据国际法,无论选择哪种机制和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都应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不能违背主权国家的意志。但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庭越权管辖本不该管的事项,主观地解释和适用《公约》,在查明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南海仲裁案违背国际仲裁的惯例和普遍实践,偏离《公约》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目的和宗旨,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违背“国家同意”原则,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中方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南海仲裁案裁决的主张或行动。
中国一贯遵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建设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中国主张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公平解决南海海洋划界问题。在划界问题最终解决前,各方应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二)中国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