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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库发布报告 再批“南海仲裁案裁决”
http://www.CRNTT.com   2024-07-12 00:38:42


发布会现场(中评社 海涵摄)
 

  第六,菲律宾所谓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础上的,是非法无效的。国际社会不承认武力侵占形成的所谓“有效控制”。菲律宾所谓“有效控制”是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赤裸裸的武力侵占,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国际法所明确禁止。菲律宾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础上的所谓“有效控制”,不能改变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基本事实。中国坚决反对任何人试图把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的状态视为所谓“既成事实”或“现状”。

  (二)中菲在南海的地理框架和海洋划界争议的产生

  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这一问题对中菲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有重大影响。菲律宾依菲律宾群岛主张的海洋权益与中国南海诸岛的海洋权益产生重叠,同时,由于菲律宾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提出非法主张,并通过曲解适用《公约》有关规定贬损有关单个岛礁的法律地位,导致双方的海洋权益冲突和划界情势更加复杂。

  中国和菲律宾隔海相望,两国属于《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所指“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中国历来以群岛整体主张海洋权利。其中,中国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与菲律宾隔海相望,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均小于200海里。这就形成了中菲之间海洋划界的地理框架,且由于双方提出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导致中菲在南海存在需要进行海洋划界的事实。
中菲双方在南海都提出了相应的海洋权利主张。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依据国内法以及国际法,包括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菲律宾方面,依据菲律宾1949年第387号共和国法案、1961年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54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370号总统公告、1978年第1599号总统令、2009年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等法律,菲律宾宣布了内水、群岛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在南海,菲律宾从菲律宾群岛海岸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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