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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胜利与台湾光复80周年纪念”图片展,于8月15日上午在台北市政府1楼开幕 |
中评社╱题:抗战胜利八十周年之际彰显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 作者:宋琦(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博士研究生;刘瑞阳(海口),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研究院副研究员
【摘要】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周年。1945年,中国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在台湾光复之日正式收回被日本殖民五十年的台湾及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当前,“台独”势力却炮制“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妄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无法律效力,更企图湮灭台湾光复这一历史。为正本清源,从国际法角度论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突显台湾光复是践行上述国际法文件。同时,透过分析台湾光复的主权宣示行为获美、苏、英、日等国承认或默认,印证两岸同属一中的历史与法理事实。通过重申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坚决捍卫二战胜利成果和国际正义,幷为反制“台独”和维护国家统一提供法理支撑。
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战胜利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年。八十年前的1945年,中国军民战胜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幷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在1945年10月25日正式收回了被日本殖民长达五十年的台湾及澎湖列岛等(以下统称“台湾地区”),即“台湾光复”之由来。然而,1949年挑起内战的国民党蒋介石集团败退台湾,加之外部势力介入中国内战,导致海峡两岸陷入长期对峙局面,成为所谓的“台湾问题”。当前,中美大国博弈下,部分西方政客企图利用台湾问题遏制、打压中国崛起,而岛内赖清德当局也公然叫嚣“台独”。可见,两股反动势力蓄意合谋挑衅一个中国原则,企图为“台独”分裂活动正名。
面对此历史逆流,需正本清源。正值中国人民抗战胜利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周年,本文透过揭示“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论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批驳“法理台独”谬论。
一、“台湾光复”——“台独”如鲠在喉
(一)“台独”企图抹去“台湾光复”
1949年10月1日之后,尽管海峡两岸陷入对峙状态,但为纪念台湾地区回归这一历史性事件,台湾当局曾长期庆祝“台湾光复节”(每年10月25日)。然而,进入21世纪后,岛内奉行“台独”的民进党开始上台,不断在岛内掀起“去中国化运动”,具有历史意义的“台湾光复节”于2001年被民进党陈水扁当局废除假日,后续蔡英文、赖清德两任当局更将此节日束之高阁,唯恐避之不及。为何“台独”分裂势力急于泯灭对两岸皆有共同历史意义的“台湾光复”?实乃“法理台独”之刚性需求。
“法理台独”系指从事分离两岸领土主权的法律活动,为分裂行径寻找“合法性”藉口,其实践形态分为岛内法律和国际法两种法源形态。“法理台独”的国际法形态系指:从国际法角度使虚构的“台湾国”获得国家地位(Statehood)。
国家构成有四大要素,领土是不可或缺之要件。〔1〕领土系国家构成的物质基础,在空间上体现国家主权管辖,没有领土则遑论国家地位。国际社会公认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照法理与事实,“台独”虚构的“领土”实乃中国领土。为此,“台独”炮制了“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这一谬论以解构一个中国原则,为虚构的“台湾国”创造“领土”。这一谬论谎称:《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无国际法效力;枉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参与、未签字的事实,诡辩美国主导的《旧金山条约》(1951年)仅规定日本单方“放弃”台湾地区领土主权,未言明归属中国。进而得出台湾地区领土主权归属“悬而未决”的荒谬结论。〔2〕
(二)台湾光复之国际法意涵
毫无疑问,此谬论存在诸多事实与法律错误。更重要的是,刻意回避了“台湾光复”这一历史事件。“台湾光复”即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会堂(后改为台北中山纪念堂)举行的“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本受降典礼”。在受降仪式上,中国代表陈仪将军在日本代表签字投降后,在日本及各同盟国代表、世界各大媒体的面前发表广播讲话:“从今天起,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事实,本人特报告给中国全体同胞及世界周知。”此公开广播讲话可视为中国对台湾地区领土主权的宣示。
这一庄严的主权宣示有着重大的国际法意涵:⑴日本签字投降幷将台湾地区领土主权归还,实际履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内容,佐证了两大国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⑵同盟国及日本未对中国的主权宣示表示反对,直接承认或默认中国重新恢复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
二、台湾光复昭示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基本内容与精神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皆是二战期间的重要国际法文件。1943年的《开罗宣言》是基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是对前者的继承和补充。《开罗宣言》之核心内容涵盖两大项:一是从法律上认定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非法性;处置日本近代非法获取之领土,对战后东亚国际秩序做出初步安排。其中,涉及日本非法获取之中国领土部分,《开罗宣言》明令规定日本必须将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开罗宣言》后来也得到另一同盟国苏联的认可和支持。
后续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则继承了《开罗宣言》,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明确规定了日本的合法领土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同盟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在《开罗宣言》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日本发动战争的犯罪诉诸国际司法审判。1945年8月15日,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宣布无条件投降。
总体上,《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一脉相承,从法律上确认了日本侵略战争的非法性,幷处置日本非法领土,为二战后亚太地区的国际秩序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3〕就逻辑顺序而言,同盟国之战争权、处置日本非法领土的权利(或日本被剥夺及归还非法领土之义务)和安排战后国际秩序之合法性等皆奠基于一个前提,即确定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非法性。
(二)国际文件的法律效力考察
判断一份国际文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关键不在于形式或名称。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一书所言:“未经签署和草签的文件,如新闻公报。也可以构成一项国际协定。”〔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此条款核心内容解读系国家间签署的国际文书是否为条约,不在于国际文书的形式与名称,而是考察行文的实质内容是否“以国际法为准”。国际法委员会诠释“以国际法为准”,即创设国际法上义务的意图。〔5〕因此,“意图建立法律关系”是区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和非约束性文件的关键因素,如果各方未明确表示其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或缺乏此类意图,则需根据迹象来确定相应文件的法律约束性质。〔6〕换言之,考察一份国家间签署的国际协议文书是否称为“条约”,关键是该文件是否意图为相关当事国创设了法律权利及义务。〔7〕具体而言,系考察:相关当事国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表达是否一贯;是否付诸实践和履行。
一般而言,可透过考察文件内容的措辞表达、订立文件的目的和情势等确认相关国家的主观真实意图,即当事国是否愿意受此文件的约束,接受相关的权利义务。〔8〕1994年国际法院的“海域划界及领土争端案(卡塔尔和巴林间)”中,该案审理了两国之间的联合公报是否已构成条约的问题,该案法庭透过考察实际条款内容和缔约时的具体情况,还检视后续举行的会议纪要,认定为当事方设定了义务,构成国际条约。然而,国际实践中,当事国的意愿表达有不确定性,因此,需明确当事国意愿表达是否一致连贯。1978年国际法院的“爱琴海大陆架案”(希腊和土耳其),该案法庭虽承认国家间的联合声明是可以构成国际条约,但最终否定两国签署的联合声明具有约束力,原因系该案法庭认为土耳其是否接受义务的立场幷不一致连贯,因此无法视为土耳其的真实意图。
考察文件内容是否被当事国遵守和履行,实则是体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性规定,早已被国际法院多个案例确认,如2007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9〕当文件内容被当事国付诸实践,无疑是最直接印证当事国真实意图的证据。最典型的是:当事国依据国际文件主张权利幷得到其他相关当事国的承认或默认;当事国单方接受义务幷落实践行文件的内容和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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