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畅通资产管理投资渠道。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合作。鼓励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投资,推动更多银行、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研究银行进入商品期货市场,推进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定增、网下申购等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可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10.推动金融市场加强国际合作。拓宽证券交易互通、基金互认的国家和地区范围,发展存托凭证业务。扩大能源化工、有色金属等商品期货国际化特定品种。探索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鼓励金融市场加强与境外主要金融市场之间的监管互认和业务合作。
(四)扩大行业对外开放,提升资产管理国际化水平
11.推动开放创新率先试点。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依规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等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支持在沪外资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资格。深化“债券通”“沪港通”“沪伦通”等业务,探索建立居民跨境理财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质。鼓励本市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和参股资产管理机构。
12.深化QFLP和QDLP试点。推动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外资机构管理境内人民币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内资机构参与QFLP试点。推进QFLP试点机构开展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支持境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资质。支持QDLP试点机构投资境外私募基金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债权、证券市场、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领域。探索推动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用一个主体开展QDLP、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等业务。鼓励试点机构在本市设立全球或区域管理中心,开展跨境双向投资管理。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与试点机构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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