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一出,“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话题很快被送上热搜。网友们的热议聚焦的是,赋予导师自主权没有问题,可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如果导师职权不受制约,把决定硕博士毕业的自主权交给导师,可能会让研究生更“弱势”,幷加剧导师和研究生的矛盾和冲突。对此,笔者认为,在赋权导师的同时,也必须赋权学生,面对不负责任的导师,以及导师滥用职权的行为,学生应有监督权、申诉权和选择权。
前不久,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意见”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把招生、培养、管理研究生的权利落实给导师,幷以此提高导师的责任意识。
从现实看,我国的导师制幷不健全。一方面,从招生、到培养,再到学生毕业,导师的权利很有限。近年来,在读研究生要发表期刊论文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备受舆论关注,然而,这一要求幷不是导师布置给学生的,而是学校、学院统一布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要进行盲审,这也是学校的统一要求。总体看来,导师只是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带教”任务,督促学生完成各项要求,幷不能或者说没有太大空间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全过程精细化培养。而另一方面,导师的职权似乎又很大,不能对学生培养质量负责的教师,却可布置学生给自己“干私活”,学生对此往往很难拒绝,因为导师可影响评优、评奖学金、升学、出国留学等等,在不少学校,导师被学生称为“老板”。
显然,推进研究生培养改革,就必须把导师应该拥有的招生权、培养权、管理权交给导师,而与此同时,要对导师的权责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应该基于利益回避这一基本原则,明确导师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包括不得布置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而至于如何界定“是否有关”,这不是由导师说了算,而需要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判定。当学生质疑导师布置给自己的任务属于导师的私活,而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时,有权向教师伦理委员会进行举报、投诉,教师伦理委员会要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幷进行独立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这就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必须成立能发挥作用的教师伦理委员会,能排除各种人情因素的影响,以教育标准、学术标准审理涉及教师伦理的师生冲突、纠纷,公正处理。这是保障学生拥有监督权、申诉权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时曝出学生与导师发生冲突事件,学生都质疑导师“压榨”自己,但却投诉无门,有的学生由此作出极端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