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杀熟”居然成了电商的“必杀技”。3月2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大数据“杀熟”的调查结果,被调查者当中,88.32%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没有人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不存在,更有56.92%的人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被调查者在购物类、在线旅游类和打车类APP或网站经历大数据“杀熟”最为常见,其他依次为外卖类、视频类和电影类APP或网站。
在过去的商业体系中,熟客是可以享受折扣和买赠等优待的。但到了网络时代,这样的“老规矩”竟然被丢弃了,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红包、优惠都是给新用户准备的。早在2008年,就有消费者爆料某些具有行业垄断优势的电商平台“杀熟”。十年过去,2018年,“大数据杀熟”依然出现在年度热词的评选中。更神奇的是,2000年,亚马逊因为对新老顾客差别定价,要出动老板贝佐斯去做危机公关;十几年后,我们的某些电商一方面大玩大数据杀熟的小伎俩,一方面却声言“大数据杀熟”不存在,都是系统出错,仿佛消费者感觉挨宰了是一种集体癔症。这个解释令人困惑的是:所谓的系统错误怎么基本次次都是往贵了错、往让你多花钱上错,却从来不见对老客户出一些降价打折送大红包的错呢?
在消费市场,消费者与商家,常常是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更不容易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大型的电商平台具备压倒性的技术优势和对于各种所谓错误的解释权,局外人根本无从判断,遑论收集证据。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在“高技术任性”的优势中,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模糊,兼之“杀熟”的行为隐蔽性很强,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官司很不好打。偶有一些被“杀熟”的“网络大V”依靠自己在社交平台上的影响力发声,但也仅限于个案,对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只能哑巴吃黄连,甚至还以为自己享受的是“个性化服务”。
大数据杀熟,事关新经济领域商业伦理,大数据良性运用关键在人。因此,消费者还是要拿起法律武器,充分行使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北京市消协结合本次调查结果时,也建议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配套条例,将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法律治理范围之内。同时完善《价格法》有关规定,探讨是否将大数据“杀熟”列入“价格歧视”范畴,用法律堵住大数据杀熟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抓紧完善,电商的监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跟上技术发展的节奏,创新监管方法,在源头上遏制消费者隐私的“裸奔”,在过程中把电商纳于全程监管之下,在事后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权。(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