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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行虽然已经有两个多月了,但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发展,仍然是广大电子商务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思考的问题。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平台责任认定、零星小额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3月9日,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与数字经济发展暨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会上说。
当天,来自各高校院所、监管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等30多名专家学者对电商格式条款、折叠评价、大数据杀熟、平台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表示,电子商务作为时代、技术、资金的结合形成的一种商业业态、商业模式,对其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审慎监管,还要考虑前瞻发展。
大数据“杀熟”真实存在
在过去不可能“杀熟”,熟人是回头客,回头客一定要优惠;现在你是回头客,发现你人傻钱多,需求又刚性,对价格不敏感,当然最好赚你的钱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主要阐述了大数据杀熟的可能性:“在商业运行过程中支撑营销精准化的一定是大量数据、海量数据(24.440,0.76,3.21%)。随着人工智能的优化算法得到发展,好的算法加上海量数据,最后是营销的精准化。因此,大数据‘杀熟’成为一种可能了。”
时建中称,在互联网经济或数字经济时代,本来中性的技术,也会变成刚性的交易程序。只有接受或达不成交易两种选择,刚性的程序转化为程序的霸权。以前没有滴滴只有出租车,市场上的出租车无论多少,但是价格不会发生变化,因为价格是被管制的,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不能自己定价。当网约车进入生活的时候,最初比出租车便宜。当我们对这个商业模式产生一定依赖之后,突然发现滴滴的价格不比出租车的价格便宜了。如遇到出行高峰期,还会定义为加钱交易场景。不接受,会没车,如接受,心情又很不好,这些都是靠数据营造的一种交易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