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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评月刊: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 | |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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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湾光复佐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法理台独”从形式要件下手,认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缺乏条约的形式要件,谬称:两大文件更类似于国家间的宣示性文告,不可认定为国际条约或协定,故否定两大国际文件的法律效力。此举显然荒谬,也违背一般的国际法常识。 就时间顺序而言,1943年12月1日发布的《开罗宣言》初创了法律权利义务,为后续的另一国际法文件《波茨坦公告》继承和发展。最终,在日本投降后被当事国履行并付诸国际司法实践,充分印证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正如前文所述,《开罗宣言》实质内容为两项,即确认日本侵略战争非法及处置其非法领土。就第一项而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确认日本发动战争的非法性问题在后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得到了履行。《波茨坦公告》不仅表明必须执行《开罗宣言》之内容,还进一步确立了审判日本战犯之义务,即《波茨坦公告》第十条:“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因此,远东军事法庭判决书开宗明义指出:“本法庭之设立,是依据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以及1945年12月26日的莫斯科会议。”〔10〕换言之,远东军事法庭成立,并行使司法权审判日本战犯,系依据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系列文件,证明两大国际文件确有法律效力。 至于处置日本非法领土问题是重点,包含两大权利义务:日本负有放弃和归还非法领土之义务;赋予中国收复被日非法获取领土之权利。就字面意思看,《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应将台湾地区领土归还中国。结合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开罗宣言》的议定过程档案看,无论是美国或英国提供的宣言草稿皆使用了肯定且确切的语气表达:“满洲和台湾等日本窃占的领土应当归还中国。”〔11〕结合中方档案看,英国代表曾建议将文件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但在中国代表王宠惠据理力争下,宣言草案文字未被改变,而中方之要求得到了美国、英国支持,并进一步细化为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12〕此后,苏联也支持《开罗宣言》,可见,该文件显然具备创设权利义务之意图,而且包含了赋予中国收回台湾地区领土之权利。因此,“法理台独”以“日本放弃非法领土之义务”替代“中国收回台湾地区领土之权利”,显然是偷梁换柱、鱼目混珠。 另外,就时间顺序看,《开罗宣言》设立的权利义务内容在后续的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得到继承;日本作为战败国接受《波茨坦公告》并写入《日本投降书》,并依据系列法律文件的要求,接受军事法庭审判和承担被惩罚之义务。这都体现了相关当事国就处置日本非法领土的意图是一致和连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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