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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一、“台湾光复”——“台独”如鲠在喉

  (一)“台独”企图抹去“台湾光复”

  1949年10月1日之后,尽管海峡两岸陷入对峙状态,但为纪念台湾地区回归这一历史性事件,台湾当局曾长期庆祝“台湾光复节”(每年10月25日)。然而,进入21世纪后,岛内奉行“台独”的民进党开始上台,不断在岛内掀起“去中国化运动”,具有历史意义的“台湾光复节”于2001年被民进党陈水扁当局废除假日,后续蔡英文、赖清德两任当局更将此节日束之高阁,唯恐避之不及。为何“台独”分裂势力急于泯灭对两岸皆有共同历史意义的“台湾光复”?实乃“法理台独”之刚性需求。

  “法理台独”系指从事分离两岸领土主权的法律活动,为分裂行径寻找“合法性”借口,其实践形态分为岛内法律和国际法两种法源形态。“法理台独”的国际法形态系指:从国际法角度使虚构的“台湾国”获得国家地位(Statehood)。

  国家构成有四大要素,领土是不可或缺之要件。〔1〕领土系国家构成的物质基础,在空间上体现国家主权管辖,没有领土则遑论国家地位。国际社会公认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照法理与事实,“台独”虚构的“领土”实乃中国领土。为此,“台独”炮制了“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这一谬论以解构一个中国原则,为虚构的“台湾国”创造“领土”。这一谬论谎称:《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无国际法效力;枉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参与、未签字的事实,诡辩美国主导的《旧金山条约》(1951年)仅规定日本单方“放弃”台湾地区领土主权,未言明归属中国。进而得出台湾地区领土主权归属“悬而未决”的荒谬结论。〔2〕

  (二)台湾光复之国际法意涵

  毫无疑问,此谬论存在诸多事实与法律错误。更重要的是,刻意回避了“台湾光复”这一历史事件。“台湾光复”即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会堂(后改为台北中山纪念堂)举行的“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本受降典礼”。在受降仪式上,中国代表陈仪将军在日本代表签字投降后,在日本及各同盟国代表、世界各大媒体的面前发表广播讲话:“从今天起,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事实,本人特报告给中国全体同胞及世界周知。”此公开广播讲话可视为中国对台湾地区领土主权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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