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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二)国际文件的法律效力考察

  判断一份国际文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关键不在于形式或名称。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一书所言:“未经签署和草签的文件,如新闻公报。也可以构成一项国际协定。”〔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此条款核心内容解读系国家间签署的国际文书是否为条约,不在于国际文书的形式与名称,而是考察行文的实质内容是否“以国际法为准”。国际法委员会诠释“以国际法为准”,即创设国际法上义务的意图。〔5〕因此,“意图建立法律关系”是区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和非约束性文件的关键因素,如果各方未明确表示其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或缺乏此类意图,则需根据迹象来确定相应文件的法律约束性质。〔6〕换言之,考察一份国家间签署的国际协议文书是否称为“条约”,关键是该文件是否意图为相关当事国创设了法律权利及义务。〔7〕具体而言,系考察:相关当事国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表达是否一贯;是否付诸实践和履行。

  一般而言,可透过考察文件内容的措辞表达、订立文件的目的和情势等确认相关国家的主观真实意图,即当事国是否愿意受此文件的约束,接受相关的权利义务。〔8〕1994年国际法院的“海域划界及领土争端案(卡塔尔和巴林间)”中,该案审理了两国之间的联合公报是否已构成条约的问题,该案法庭透过考察实际条款内容和缔约时的具体情况,还检视后续举行的会议纪要,认定为当事方设定了义务,构成国际条约。然而,国际实践中,当事国的意愿表达有不确定性,因此,需明确当事国意愿表达是否一致连贯。1978年国际法院的“爱琴海大陆架案”(希腊和土耳其),该案法庭虽承认国家间的联合声明是可以构成国际条约,但最终否定两国签署的联合声明具有约束力,原因系该案法庭认为土耳其是否接受义务的立场并不一致连贯,因此无法视为土耳其的真实意图。

  考察文件内容是否被当事国遵守和履行,实则是体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性规定,早已被国际法院多个案例确认,如2007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案”。〔9〕当文件内容被当事国付诸实践,无疑是最直接印证当事国真实意图的证据。最典型的是:当事国依据国际文件主张权利并得到其他相关当事国的承认或默认;当事国单方接受义务并落实践行文件的内容和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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