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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这一庄严的主权宣示有着重大的国际法意涵:⑴日本签字投降并将台湾地区领土主权归还,实际履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内容,佐证了两大国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⑵同盟国及日本未对中国的主权宣示表示反对,直接承认或默认中国重新恢复台湾地区的领土主权。

  二、台湾光复昭示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基本内容与精神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皆是二战期间的重要国际法文件。1943年的《开罗宣言》是基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是对前者的继承和补充。《开罗宣言》之核心内容涵盖两大项:一是从法律上认定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非法性;处置日本近代非法获取之领土,对战后东亚国际秩序做出初步安排。其中,涉及日本非法获取之中国领土部分,《开罗宣言》明令规定日本必须将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开罗宣言》后来也得到另一同盟国苏联的认可和支持。

  后续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则继承了《开罗宣言》,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明确规定了日本的合法领土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同盟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在《开罗宣言》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日本发动战争的犯罪诉诸国际司法审判。1945年8月15日,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宣布无条件投降。

  总体上,《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一脉相承,从法律上确认了日本侵略战争的非法性,并处置日本非法领土,为二战后亚太地区的国际秩序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3〕就逻辑顺序而言,同盟国之战争权、处置日本非法领土的权利(或日本被剥夺及归还非法领土之义务)和安排战后国际秩序之合法性等皆奠基于一个前提,即确定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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