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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李桐豪
 
  其次,在WTO的规范之下,会员签订FTA后必须进行通知,而过渡协定即使并非一个完整的FTA,GATT第24条仍然要求会员要遵守通知的义务。基本上台湾与中国大陆若签订两岸经贸协定,不管将来的形式名称是什么,都必须要符合WTO通知会员的义务,应进行通知。

  通知之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目前WTO针对FTA不做实质的审查,但两岸均需提出与协议有关的事实报告,主要应陈述ECFA里到底包含什么内容;虽然WTO对于FTA内容尚未发展到实质审查,但是WTO架构下的RTA委员会已针对未来朝向对于FTA进行实质审查的可能性与方式有所讨论。

  虽然WTO杜哈谈判的进展并不乐观,因此短期内实现对FTA进行实质审查的结果几乎是不可能;然而,在此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单纯地用不对等的方式,只提出要求而不给予、或者不符合涵括大部分贸易或大多数行业别的实质规范来签署两岸ECFA?这些不符合WTO义务的内容,在WTO场合实际上还是有可能会受到其他会员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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