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相互配合和衔接,有利于在特定情况下利用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来规范这类行为。
增加反垄断执法处罚金
规定达成垄断协议情形
提高反垄断执法处罚金额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按照现行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以50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以往50万元以下罚款拟修改为处以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提高垄断协议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金额也提高了。可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