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订在‘行政机关’基础上,还加入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表述,指代性更加明确,更具实际操作意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群峰分析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此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改正”,还要求行政主体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正行为,并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对于拒绝或阻碍反垄断执法机关审查和调查的行政主体,意见稿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上级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对此修改,陈群峰非常肯定,认为这些都使得反垄断法在应对行政垄断时具有更大的“杀伤力”。
曾经代理过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行政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之间的衔接关系还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如果行政机关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怎么办?相关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或提起复议?”
互联网反垄断难点多多
明确相关细则认定垄断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反垄断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近两年发生在“电商大战”领域内的“二选一”问题,更是将互联网垄断难题推向了高潮。之前天猫向格兰仕提出要求,必须在拼多多和天猫上“二选一”,致使2019年11月格兰仕起诉了天猫。为此引发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垄断行为如何认定”的广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