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反垄断法大修 拟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1-14 09:30:18


 

  据陈群峰介绍,互联网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公司,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对于电商行业以“二选一”为代表等限制交易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垄断,这给互联网反垄断带来了法律适用困难。

  “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成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增加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的条款。

  对此,魏士廪提出,从网络效应等方面来增强互联网垄断认定的参考依据,这本身值得肯定,但是也得进一步细化“如何认定网络效益、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比如“微信的月活用户已经突破了11亿,是否在即时通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就需要跨领域学科,比如经济学等,共同完成。因此,对于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决不仅仅是反垄断法一家的事情。

  王先林称,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之争由来已久,近年来呈现出从特定的集中促销期间向常态化发展、从小规模向大规模发展、从公开向隐蔽发展的明显特点。愈演愈烈的“二选一”现象的危害也日益显现。

  王先林认为,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这种现象还不是很普遍,其弊端也看得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还可理解。但是,在其越来越普遍、危害也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特别是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相关执法机构就需要依法公正监管,防止滥用技术手段或者其他的优势地位把竞争者不公平地排挤出去,以保护平台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