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间谍活动”,我们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中有关间谍的罪行,以涵盖现代的间谍活动,例如境外势力透过策动其境内代理人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藉此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我们亦建议仿效其他国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等活动。我们研究外国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和透过电脑或电子系统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关法律,并建议于《条例》中新增此类罪行。
涉及破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的严重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合法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作为,均会对国家安全构成非常严重的威胁,必须予以禁止。
我们建议在现有罪行,例如破坏或毁坏他人财产,以及不诚实地使用电脑的基础上,引入新罪行针对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有效应对该等行为的风险及增加阻吓力,及打击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境外干预及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我们建议仿效其他国家的法律,订立一条“境外干预”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透过不当手段干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事务,包括香港特区的选举、香港特区立法及司法机关的决定,以及损害中央或香港特区与任何外国或中国任何其他地区的关系的行为。
我们亦建议完善现行《社团条例》中与维护国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或台湾的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有关的条文,并将之纳入《条例》中。其中,为更好防范和制止透过成立现行《社团条例》不适用的组织以危害国家安全,我们建议将《社团条例》相关规定涵盖这些组织。
谘询文件第八章建议就上述某些罪行订立相称的域外效力,当中充分考虑了国际法原则及国际惯例、《香港国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规定、香港特区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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