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收受好处后让行贿人代持是否构成受贿既遂
http://www.CRNTT.com   2024-11-20 15:40:21


 
  辩护人提出,李某送给张荔宁乙公司的15%干股,最终受益的是公司,应认定为单位行贿,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

  罗锦锋: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区分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主要从行贿主体和利益归属两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行贿主体之行贿意志的形成看,单位行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组织,单位行贿应体现单位意志。本案中,乙公司成立初期,李某占有乙公司30%的股份,李某送给张荔宁干股的事项未经公司集体决策,且事后也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追认或默认,乙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知李某有送给张荔宁干股的事实。李某将个人占有的乙公司30%的股份分出一半,即15%送给张荔宁,是出于能够继续获得张荔宁在工程承揽及公司业务上关照的考虑,系其个人行为。

  第二,从利益归属看,2017年至2018年,李某与林某某通过张荔宁承揽多个工程项目并获利,李某送给张荔宁乙公司15%的干股,一方面出于谋求张荔宁对乙公司业务的关照,从而使自己从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分成;另一方面出于感谢张荔宁在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的长期关照,并寻求其后续在工程项目上的持续关照。表面上看,是乙公司因张荔宁在业务上的关照而获利,但从本质上看,李某才是赠送干股行为的最大获利方。

  综上,无论从行贿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还是从利益归属等来看,李某送给张荔宁乙公司15%干股的行为都应认定为个人行贿。因此,辩护人关于“李某送给张荔宁乙公司15%的干股,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