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4月12日,荔浦市纪委监委对张荔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5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委批准,对张荔宁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8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委批准,对其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9月28日,经荔浦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荔浦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荔宁开除党籍处分;由荔浦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9月30日,荔浦市监委将张荔宁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2年11月9日,荔浦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荔宁涉嫌受贿罪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11月8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张荔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张荔宁从甲公司获得车辆并由甲公司作报废处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廖振义: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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