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属于故意犯罪,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系滥用职权行为,并不要求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明确具体的认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实践中,由于行为人主观过错会伴随外在情势变迁而转化,为准确辨别其系故意还是过失,需要结合行为人任职经历、行为发展过程等因素作整体性评价。比如,行为人明知具有潜在重大风险,仍不听劝阻、违反各项规定,甚至伪造会议记录、审批手续等,可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行为人因事务繁杂、无暇顾及,出现怠于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
结合本案实际,刘达对于时任星海湾管理中心主任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与A公司签订协议一事,主观上明知相关行为不具备相关授权、约定的对价远高于当时市场行情、土地位置相对偏僻,存在给星海湾管理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也明知在签署协议及补充协议之前未开展任何可行性研究分析、未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客观上仍执行上述决定,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签订有关协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应当按此罪定罪处罚。
张乾:对于案发后刘达主动退还84万余元差价是否计入其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刘达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研判。主观上,刘达出于解决内部员工福利、搞好与领导关系、维护客户关系等动机,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仍坚持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以不对外公开房源的销售方式和明显低于同期市场行情的销售价格销售商品房,违反规定,属于典型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滥用职权。他将其中一套房产出售给客户朋友,符合作出上述违规行为的动机。
客观上,刘达为维护客户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其客户朋友以低于市场价购房的行为与其滥用职权决定低价向其他人员出售另外86套房产的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这意味着无论刘达决定将房屋销售给谁,上述商品房的出售最终都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综合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刘达帮客户朋友低价购房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该84万余元应当计入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数额。案发后,刘达主动退还了其朋友购房的84万余元差价,挽回了帮其朋友购买房屋过程中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可以理解为其滥用职权后积极挽损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