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达,男,199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大连星海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房屋公司”)总经理,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星海湾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其间兼任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22年4月被免职,调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工作(保留市管国企正职待遇)。星海湾管理中心原系大连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2018年8月转制为市属国有企业星海湾集团。星海湾管理中心对外设立星海房屋公司、大连星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与大连星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区投资公司”)。本案中体育中心公司、胜利路公司均为商务区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星海湾管理中心转制时上述全资子公司转入星海湾集团。
贪污罪。刘达在担任星海房屋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星海房屋公司公款57万余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为方便商品房销售,星海房屋公司对某楼盘未出售商品房进行精装修。刘达授意下属将其亲属所购买的同楼盘4套毛坯商品房一并进行装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全部装修费共计109万余元,其中刘达亲属所购房屋装修费57万余元。
受贿罪。2001年至2018年,刘达利用担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星海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动迁补偿金额确定及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他人财物折合共计4465万余元。
其中,2007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刘达多次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给予的钱款,合计1150万元。二人商定所收钱款由蒋某某保管,刘达可随时使用,后刘达实际取走100万美元。
2001年至2018年间,刘达多次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钱款,合计1100万元。经一致商定,所收钱款由刘某某保管,刘某某为此设立专用账户,同时用该账户保管刘达其他受贿款,并不定期通知账户中的钱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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