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刘达在担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数亿元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刘达任星海湾管理中心副主任、体育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时任星海湾管理中心主任(另案处理)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由商务区投资公司、体育中心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和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及其实际控股公司与星海湾管理中心下属两家企业以合作开发和管理某项目的名义,由商务区投资公司和体育中心公司以约定对价取得A公司实际控制的某块土地相关权益。刘达明知相关行为不符合签订协议的条件,并且有可能给星海湾管理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仍不正确行使职权而签订该协议,造成数亿元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3月至2021年5月,时任星海湾管理中心主任兼胜利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星海湾集团董事长的刘达,为解决内部员工福利、搞好与领导关系、维护客户关系,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以不对外公开房源的销售方式和明显低于同期市场行情的销售价格,向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第三人出售胜利路公司某楼盘87套商品房,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其中,包含刘达为维护客户关系帮助客户朋友以低于市场价84万余元购得的一套房产。案发后,刘达为积极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主动退还84万余元差价。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7月20日,大连市纪委对刘达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22年5月10日,大连市监委对刘达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6月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9日,经报辽宁省监委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月10日,经大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达开除党籍处分;由大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月10日,大连市监委将刘达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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