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检调机构所指的张孟崇及妻子被起诉的《反渗透法》罪名,可能面临最高的五年刑期与最高可达一千万元新台币的罚金。但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在被终审定谳之前,均属无罪。
而且,安知道该案,是否又像年初那一轮的抓捕及审讯里长、学者那样,被法院裁决罪名不成立?倘此,岂非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正所谓“遇到红灯绕道走”,《政党法》的主管单位“内政部”却找到了“巧门”,从统促党的成员中,有部分是来自“竹联帮”的特点,因而就紧紧抓住这个“要害”,从统促党部分党员有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主打统促党“破坏治安及社会秩序、侵害人民身体自由及集会权利,显有危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情形”,以《政党法》的相关规定,向“宪法法庭”声请“解散统促党”。
根据《宪法诉讼法》及《宪法法庭审理规则》规定,“宪法法庭”宣告政党解散的判决,其评决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日前七人卸任,使“大法官”人数目前为八人,若本案评决需有六票以上同意。
这八位“大法官”都是由蔡英文提名的,多是偏绿人士,甚至有主张“台独”并撰着“法理台独”教科书的“法学者”。因此,估计该声请案在交付“宪法法庭”审理后,虽然依法有言词辩论甚至公听会等的程序,但在投票裁决时,获得通过的机率甚高。倘此,就将是在《政党法》生效后,第一宗经由“宪法法庭”裁决解散政党的案例,对于台湾地区的政治生态及政党发展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
《政党法》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施行后,“内政部”虽然依法废止了一百多个政党的登记备案,但这些“影子政党”甚至“殭尸政党”都是因为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备案后一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等原因而致,因而对仍在依照《政党法》相关规定,进行党务活动及参加公职选举的不赞同“台独”的政党,无法发挥“阻遏”作用,等于是“钝刀子”。
而现在,终于让“内政部”找到了“巧门”。虽然检调机构侦查统促党主要成员张孟崇及妻子,是以其违反《反渗透法》的“罪名”予以起诉,按逻辑是达不到向“宪法法庭”声请解散统促党的程度,但“内政部”却从不涉该案的统促党部分党员是“帮派”成员,所涉犯罪型态广泛,遍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妨害选举、组织暴力、枪炮弹药、杀人、强盗、跨国人口贩运、伤害、聚众斗殴、妨害自由、恐吓取财、妨害公务等罪,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及《政党法》第二十六条有关“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的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主管机关得声请『司法院宪法法庭』解散之。”的规定为由,向“宪法法庭”声请解散统促党。
倘此“口子”一打开,台湾地区一些立场鲜明地反对“台独”,主张国家统一的政党,可能就将会成为“内政部”和“宪法法庭”的“盘中餐”。
其实,民进党要解散在野党,早有预谋。笔者十月二十六日就曾以《民进党欲修法为解散在野政党提供法律依据?》为题分析指出,由民进党“立委”邱志伟牵头提出“《反渗透法》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主张在发现政党违反《反渗透法》等“国安法规”、危害“宪政秩序”时,应依据法院判决向“宪法法庭”声请解散该政党,终止其活动以防范对台湾“宪政秩序”的干预。就是要进一步“煮死”在野政党,为解散在野政党提供法律依据,使得台湾地区成为独裁专制地区,用名嘴的话来说,就是让赖清德“登基做皇帝”。
或许,“内政部”就是受到邱志伟的“启发”,而度出向“宪法法庭”声请解散统促党这一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