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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给予处分
http://www.CRNTT.com   2024-09-18 12:11:40


 

  张剑峰: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当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即可。

  二是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当及时恢复。

  三是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其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具体可按照上述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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