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把握《条例》“先处后移”的要求?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什么情况下中止其党员权利,如何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
刘伶艶:“先处后移”是指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具体办理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和把握。
第一,“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对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除因案情疑难、复杂等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先行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是公职人员的,在给予党纪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前,应当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违纪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应当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二是对于涉嫌违法的党员,应当将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党员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党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主要适用于不能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或者对于党员涉嫌犯罪,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
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应与对该党员进行党纪立案的决定权一致,一般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依据监察机关的留置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依照程序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党员本人,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