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10月26日,经宜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宜宾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晓川开除党籍处分;由宜宾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0月28日,宜宾市监委将周晓川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晓川涉嫌受贿罪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4年1月5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以周晓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周晓川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4年4月2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晓川利用职权,帮助妻子梁某向宜宾纸业公司销售酰胺,共计获利586.93万元,该行为如何定性?
陈兴义: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行为形式多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要求相关人员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具体到本案中,周晓川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梁某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酰胺产品谋取利益,符合利用职权为配偶在大宗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
周燕:对于周晓川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梁某向宜宾纸业公司销售酰胺获利586.93万元的事实,有观点认为周晓川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我们经讨论,未采纳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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