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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与他人“合作经营”获提成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8-28 11:39:24


(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违反廉洁纪律。2007年至2021年,周晓川利用职权,帮助妻子梁某从甲公司购买酰胺产品,再向宜宾纸业公司销售。(经查,与宜宾纸业公司同时期向其他公司采购酰胺价格相比较,梁某销售的价格较低,未高于市场价格。)经营期间,梁某获利共计586.93万元。

  受贿罪。2002年至2021年,周晓川利用担任宜宾纸业公司企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原料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948.99万元。

  其中,2017年至2022年,周晓川在担任宜宾纸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期间,与竹料供货商廖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周晓川为廖某某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竹料提供帮助,之后,按照1.5万元/车向廖某某预付部分竹料款,待宜宾纸业公司计算出竹料的绝干吨位以及应当支付给廖某某的货款后,扣除提成费(双方商定按照竹料绝干量30元/吨计算提成费)和前期的预付款后,垫资向廖某某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廖某某则将宜宾纸业公司结算竹料款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周晓川,周晓川收取宜宾纸业公司向廖某某拨付的全部结算款。经查,周晓川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获取竹料提成费455万余元。

  2017年至2021年,周晓川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商议,由乙公司全额出资采购设备、原料生产聚合氯化铝销售给宜宾纸业公司,胡某占股62%,周晓川负责技术和从宜宾纸业公司拿到订单,占股38%。其间,周晓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乙公司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聚合氯化铝,并在款项拨付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之后,周晓川、胡某发现从第三方购进聚合氯化铝比自己生产成本更低,遂采用第三方购进产品直接转卖给宜宾纸业公司赚取差价的合作模式,因周晓川在合作经营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与胡某商议后,将其占股比例提高至50%。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周晓川通过上述方式从乙公司获得经营利润共计228.55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4月13日,宜宾市纪委监委对周晓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4月29日,经四川省监委批准,对周晓川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5日,对周晓川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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