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要审慎准确适用充分评价原则,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谋利事项或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可仅从涉罪层面予以评价。
帅志: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犯罪,都发生在司法活动中,这些行为与《条例》规制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利用的便利条件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但都是党员。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不一定具有党员身份。
二是利用的便利条件不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的行为人往往不是具体案件的办理者,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对案件的办理施加影响;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行为人往往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影响相关事项的处理。
三是客观表现不同。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规定,主要有5种表现,比如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等等。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客观方面则需要满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比如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等等。
四是对情节或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情节较轻的即可给予党纪处分。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几个罪名对犯罪情节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徇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要求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罪要求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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