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形式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一般以违反廉洁纪律定性。对于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或者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存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或者同时存在权权交易行为的,因这几类情形中,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系其为特定关系人谋利采取的手段行为,二者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处”原则,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可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同时又收受贿赂的,应数罪并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与渎职犯罪数罪并罚。因此,当行为人以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方式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并罚。
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并收受贿赂的,在纪法层面如何评价认定?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怎样界定?
胡佳:实践中,如果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某个事实或部分情节,同时符合《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只适用《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不再评价为《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为了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按照充分评价原则,对于情节恶劣,具有严重政治危害性或者属于强化政治监督的重点领域的行为;具有惩处和教育典型意义的行为,可以考虑在认定涉嫌职务犯罪的同时认定构成违纪。比如,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在认定受贿的同时认定违反组织纪律。
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不仅侵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还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执纪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并收受贿赂的,一般情况下不同时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但在特殊情况下,若仅认定涉嫌受贿犯罪不足以充分反映行为的本质和严重政治危害性,根据充分评价原则,对作为谋利事项的说情、打招呼等行为可以考虑同时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运用充分评价原则时要把握好3个方面:一是要严格依据党内法规、监察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刑事政策;二是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严管理监督的要求,对行为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全面评价,充分反映其行为本质和严重政治危害性;三是要充分保障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简单重复、过度评价,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