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禁止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这两个规定的相关制度等。禁止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事关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制度、规定。
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党内法规,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条例》与上述制度相衔接,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新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从而推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
胡佳:《条例》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首先,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干预和插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有5种情形:一是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二是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是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是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是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其次,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该违纪行为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主要表现为: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违规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