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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4-06-12 11:10:35


 
  王建:《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判断发放福利行为是否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

  一是明确违纪主体。该违纪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监督执纪中,应重点调取相关人员主体身份材料、任职分工文件等,确定违纪主体。

  二是明确政策依据。在监督执纪中,要注意调取各地发放福利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经费管理使用文件或制度规定,比如湖北省各单位通用的《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从制度依据方面进行审核。

  三是明确主观意图。违规发放福利行为存在明知而为的主观故意。应调取班子集体研究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批手续,从议定环节来精准确定追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不予追究责任。

  四是明确违规发放福利的行为。调取发放福利的手续材料,如财务支出凭证、发放人员名单、相关银行卡流水、签收单据等证据材料,同时还要关注是否有隐形变异发放福利的行为,为后续推动整改治理打下基础。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与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等行为怎样区分,对于该违纪行为的相关牵连行为如何处理?

  王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与私分国有资产在客观方面都是将公共财产分给个人,但仍有实质上的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主观目的是违规给单位职工牟取福利,而私分国有资产是明知道不应当私分国家资产,故意以各种借口私分、侵占。二是资金来源和社会危害性不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通常是将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私分国有资产则是将明文规定应上缴财政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三是发放的手段和金额不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对本单位具有自主支配权的资金进行违规分发,其分配情况通常会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往往有账可查,且在认定违纪时没有最低金额标准。而私分国有资产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且只有数额较大时,即累计金额达到10万元,才构成犯罪,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按照《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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