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此类问题还出现隐形变异的新动向,一是发放形式隐蔽化。一些单位转移资金甚至转嫁成本,通过下属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等“曲线”发放福利。二是资金来源多样化。有的通过虚列支出报销、套取费用,甚至设立“小金库”变相滥发津补贴或福利。不管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贪欲作祟,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异化歪曲正常的职工津补贴及福利,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必须予以严肃整治。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怎样判断发放福利是否违规?
许昊娟:2017年12月,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工会经费支出中包括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即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判断发放福利是否违规,要做到“四看”,即看发放时间、看资金来源、看发放形式、看发放标准。
一看发放的时间是否特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因此,以上述规定以外的节日名义发放的福利均属违规,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也要看发放时间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看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机关、事业单位等逢年过节向干部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是有政策依据的,但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通过其他违规违纪的渠道。若挪用项目经费、私设“小金库”或是通过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的单位发放等,则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三看发放形式是否合规。福利可以发,但不能随意发。2001年《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早对单位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实践中,为便于发放和领取,也可以以发放提货券、消费券形式代替实物发放,诸如粮油券、指定商店蛋糕券等。若以现金、购物卡等其他形式发放福利的,则可能违规违纪。
四看发放标准是否适当。福利不同于工资、奖金等作为酬劳的经济性利益,其本质是在传统节日或特殊时间点对单位职工的慰问,发放的用品也主要是符合传统节日习俗的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因此其价值不应过高。各地也就福利发放的标准进行了规定,若发放用品的价值明显超出规定标准,则构成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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